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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保险代理公司因5大违规行为累计被罚56万元

[ 2017年7月21日10:28 ]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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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7月20日讯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近日发布“鲁保监罚〔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山东枣庄华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代理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罚,时任华宁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解波和时任华宁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严红连担责。

  经查,华宁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宁代理公司聘任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的解波实际履行公司的高管职责。时任华宁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解波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投保单上记载的销售人员与实际销售人员不一致

  时任华宁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严红连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财务资料不真实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华宁代理公司相关会计凭证记载的广告宣传费用报销与实际不符;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华宁代理公司相关会计凭证记载的工资发放事项不真实。时任华宁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解波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

  时任华宁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解波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华宁代理公司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张某某等8名销售人员开展人身险业务。

  山东保监局经复核认为,华宁代理公司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华宁代理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解波警告并罚款8万元。

  华宁代理公司上述投保单上记载的销售人员与实际销售人员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华宁代理公司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严红连警告并罚款7万元。

  华宁代理公司上述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华宁代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解波警告并罚款1万元。

  华宁代理公司上述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对华宁代理公司罚款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解波警告并罚款1万元。

  华宁代理公司上述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华宁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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