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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汽车零整比100指数促保险纠纷调解

[ 2017年8月11日10:59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马建伟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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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要旨

  近年来,各保险主体创新服务措施、提升理赔能力,舆论所关注的车险理赔难的现象,已初步解决,特别是以往车辆损失保险惜赔的问题大为改观。目前,车辆损失保险理赔纠纷中,由于修理方案或维修金额争议案件的占比,呈现较快上升的趋势,此类案件具有被保险人仅履行事故通知义务,自行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评估车辆损失,再依据评估意见进行投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形。对此,保险人一般主张依合同约定而享有重新核定的权利,主张申请重新鉴定。但被保险人一般辩称,涉案车辆已经维修或变卖,拒绝为重新鉴定提供检材。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一般具有合法资质,保险人大多未参与评估活动,故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而获得的评估意见,无法形成有效抗辩,保险人大多承担败诉结果。至此,保险人主张因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检材,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成为最后的手段,但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尺度,属于法庭自由裁量的范畴,暂无一致意见。由于被保险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处分的权能,故如何救济保险人的合同权利,撰此文以抛砖引玉,保险人可以参考借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实时发布的汽车零整比系数,对确不妥当的评估意见进行抗辩。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张××(以下称“申请人”)将其新购置的冀××号马自达睿翼型轿车,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金额为16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日24时止。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4月1日,申请人驾驶冀××号轿车,在河北G45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5××KM处,因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驶入右侧路沟,造成张××受伤、公路设施损毁、冀××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认定,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医疗费自负、车辆维修费用自负、补偿高速公路设施4000元、施救费凭票付款6000元。后申请人委托河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对冀××号轿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损失140000元,公估费为7000元。后申请人自述与被申请人沟通赔偿事宜,但被申请人推脱至今,故申请人严重不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冀××号施救费6000元、路产损失4000元、轿车损失140000元、公估费7000元,另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元,合计索赔162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公估报告载明评估未对冀××号车进行拆解、仅对损失进行鉴定、按照4S店价格鉴定,但该公估报告没有说明评估的目的、方法,形式要件缺失。申请人没有投保指定专修特约险、也未事实维修该车,但公估公司按照4S店价格进行评估,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加重了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综上,该公估行为系单方委托,且不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调解过程

  (一)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释义

  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申请人为重新鉴定设置障碍,被申请人仅能提供数张该车外观受损照片;另经合理通知,公估公司拒不到庭,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索赔,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无相反证据抗辩申请人的公估意见。

  (二)借用汽车零整比指数促进调解

  双方当事人对该车维修方案无争议,但被申请人认为冀××号车的未实际修理,不认可推定全损。调解庭咨询了相关专家意见,专家认为“事故仅造成车身、悬挂、气囊损失,但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电器系统完好,如果冀××号车的未实际修,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的汽车零整比指数,公估公司采取损失加和法评估,且接近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损情形,确有不妥,建议采用重置成新率的方法,扣减该车残值后,确定实际损失。”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均无异议,调解庭规定了提交检材的时间。

  调解结果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解庭主持调解,通过耐心劝导、释名风险,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被申请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合计11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纠纷的争议焦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究其原因系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漏洞,车辆全部损失的内涵未明确,推定全损的适用没有量化,部分损失对维修与否的赔偿方式未区分,车辆残值处理方式模糊不清等。

  合同存在的漏洞和条款歧义,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所在,这就需要裁判者填补漏洞或予以解释。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歧义,保险法采取了疑义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保险法未规定漏洞的填补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认定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故裁判者习惯适用疑义解释原则或合理期待原则,以填补合同漏洞。这就形成了保险人屡败屡战的现象,相关判例虽多,却失去了指导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笔者认为,合同法有关漏洞的解释方法,系一般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保险领域,这为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所承认、判例所重申。合同法的宗旨不只是实现合同自由,也保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正义,故合同法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应当作为漏洞解释结果的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作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享有完整的物权,保险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限制申请人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保险人系本案的赔偿责任人,提出申请鉴定车辆实际损失金额,是为查明待证事实的真伪,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负有举证义务,裁判者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材,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保险人主张鉴定内容不利于申请人的,在依法释义后,仍拒不提供的,裁判者应当行使裁量权酌定案件相关事实。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汽车零整比统计指数表明,多数车型零部件销售金额加和接近整车售价的10倍。本案申请人的诉请金额接近车辆实际价值,但仅由涉案车辆的非关键配件价值构成,故申请人提交的公估意见缺乏合理性、公正性。申请人既要求按照推定全损赔偿,又未经维修就变卖了涉案车辆,裁判者应当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整体解释,确定申请人订立合同所期待的合理利益。保险人主张合同法的损害填补规则、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禁止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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