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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车辆受保险“待见”吗?

[ 2017年12月22日22:58 ]   来源:[ 上海金融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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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此刻,老乔的心情就和晴天一样“开朗”,前阵子堆积在脸上的“乌云”,现已尽皆散去。相反,对面“席”上的小宋,则有些“灰头土脸”,更确切地说是沮丧。而导致这同处一室的两人,表情天壤之别的,“只不过”是一纸法院判决书。

  祸起年检

  原告老乔,男,今年四十有七,名下有辆福特嘉年华。被告某保险公司,旗下经营车险、财险、人身险等多种业务。小宋乃其法务部专员,今代表公司出庭应诉。

  说起来,两方之所以对簿公堂,起因很寻常,就为了未年检车辆出险,该不该理赔“纠缠不休”。回溯9月28日,老乔驾福特外出,途中与他车发生碰撞,两车俱损。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因老乔驾车未确保安全距离引发,须担全责。

  年年交钱买车险,这回算派用场了。老乔很笃定,除了“包赔”的交强险,他还“麻利地”备妥材料,就其投保的三者险向险企递交理赔申请。几天后,对方也“麻利地”发来回函。可是,结果并非老乔满心期待的“领钱”,而是两个字“拒赔”。

  怎么会这样?原来,问题出自福特的年检记录,该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为2017年7月30日,但老乔事儿多,把这茬忘得一干二净,逾期未年检。这下好,险企“搬出”双方签订的三者险合同,重申白纸黑字的免责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何谓车辆年检?在此,不妨给新车主作个知识普及,同时也给“健忘”的老车主提个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看来,保险公司将“未年检”列入三者险免责范畴,不啻对国家法规的“合同化表述”,将“不守规矩”的车主拒之门外,可谓有凭有据。

  然而,老乔不吃这一套,他认为交警说得很明白,事故是因行车安全距离导致,与福特年检逾期并无干系,且事发次日他就将爱车交由当地机动车辆检测中心进行补检,结论为“合格”,这更让其坚信险企拒赔无理,遂诉诸法院。

  事实证明,老乔“押对了宝”。法院调查认为,事发时交警到场处理,并未认定福特存在安全隐患,即事故并非车辆年检逾期造成。结合老乔及时补检,且通过了检测,法院当庭落槌,判令险企按三者险合同赔付。闻此,险企“代言人”小宋哑口无言。

  不检无益

  当然,尽管未年检车辆不见得必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法院之所以站在老乔这边,考量的正是该免责条款在事发时是否“起效”,但话说回来,不论车主主观故意,还是因客观原由逾期年检,终究无甚益处。

  一则,查获未年检车辆,交警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开具罚单,扣3分,并暂扣车辆。

  二则,在不少险企看来,车辆未年检,就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等同于不能上路的“不合格产品”。由此,将之列入免责范畴,现仍属保险业内“行规”。平日里,投保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种的车主,因未及时年检而遭拒赔者大有人在。

  三则,尽管老乔赢了官司,但各地法院断案意见并未“一统”,就类似理赔纠纷,支持险企及支持车主的司法机关各占“一半”。而且,从以往险企败诉案例来看,大多缘于无法举证,已就未年检车辆不予理赔的免责事项向车主明确告知。换句话说,像老乔这样的“胜出者”,不见得在各地法院百分百行得通。

  瞧,三大“负面要点”聚集,为自身利益考虑,还是希望广大车主认真看待车辆年检。尤其时至岁末,正是年检较集中的时间段,及时给爱车做个“体检”,也能确保安全出行。

  最后强调一点,要年检就老老实实,勿使小伎俩,以免适得其反。这不,有报道称,湖南常德市民彭某明知所驾车辆逾期未年检,且三者险脱保,却粘贴使用伪造的年检、保险标志,近日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被行政拘留7天,罚款5100元。这完全属于“吃饱撑的”,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家切莫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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