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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手开出2041万元罚单 被处罚金额最高者为浙商财险

[ 2018年1月18日22:47 ]   来源:[ 证券日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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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开门红期间,保监会延续2017年的强监管态势。据《证券日报》记者对保监会官网及各地方监管局官网的行政处罚书不完全统计显示,从1月1日至1月15日,保监系统共对44家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合计罚款2041万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年初,除虚列费用、欺骗投保人、承诺合同外利益、对保险收益与银行利率比较销售、未经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等常规罚单之外,今年保监系统还加强对产品设计不合规的处罚,有3家险企因为产品设计不合规收到罚单。

  就处罚情况,一家险企基层负责人表示,134号文正式落地后,今年的保险产品销售难度加大,不少险企分支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难免会出现费用超支的情况,虚列费用也就不难理解。

  产品设计问题多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保监系统对民生人寿、长安责任、华安财险、利宝保险、永安财险、瑞泰人寿等40余家保险机构下发了处罚函。受罚的保险公司,既有财险公司,也有寿险公司,既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也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与往年不同的是,2018年以来,多险企因为产品设计不合规而收到保监会的处罚函,这在2017年及2016年均较为少见。

  1月11日保监会连发三份处罚函,直指3家险企产品设计不合规。例如,保监会表示,经查,长城人寿向保监会报送备案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

  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任长城人寿总精算师赵建新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除寿险公司之外,一些财险公司也因产品设计吃罚单。1月11日吉林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经查,2017年5月至8月,某财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按照集装箱拖头承保714笔半挂牵引车的商业车辆保险业务,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又是“虚列费用”

  引人注意的是,除因产品吃罚单之外,今年以来多家险企也因为虚列费用吃罚单,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至少有5家险企因为虚列费用收到保监系统的处罚函。

  从寿险公司来看,深圳保监局下发的监管函显示,瑞泰人寿因“虚列费用”被深圳保监局罚款25万元,时任瑞泰人寿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副总经理、时任瑞泰人寿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银保部销售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深圳保监局对上述两人各罚款5万元。而另一家险企也因“虚列费用”被深圳保监局罚款20万元。

  山东保监局下发的监管函也显示,某险企聊城中支通过提高银保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发放,并指使银保客户经理将提高的部分退回该公司的方式列支费用。

  上述险企人员表示,134号文正式落地后,今年的保险产品销售难度加大,不少险企分支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难免会出现费用超支的情况,虚列费用也就不难理解。

  尤其是开门红期间,险企大力推动业务,对费用具有依赖性。东北证券(000686,股吧)研报提到,“开门红”一方面有险企自身强大的激励方案作为后盾,典型的机制有提供接近全年费用预算一半的营销支持费用用于代理人及团队的激励。

  除寿险公司之外,多家财险公司也因虚列费用受到处罚。

  浙江保监局1月4日下发的处罚函显示,某险企杭州中支部分保单按照商业车险保单保费1-22%不等的比例,或者按照每份商业车险保单50-1500元不等的固定金额,逐单计提并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商业车险保单2828份,商业车险保费2229万元。浙江保监局表示,相关汽车销售公司向该险企杭州中支开具发票82份,发票金额119万元,发票内容均为“服务费”。上述费用没有实际的咨询和服务项目相对应,系该险企在车险手续费以外,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车险销售费用。

  事实上,针对“虚列费用”,保监会曾在去年7月份专门下发的《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中提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浙商财队吃最大罚单

  引人注意的是,从保监系统对单个保险机构的处罚金额来看,保监会对浙商财险的处罚金额最高。保监会近期表示,浙商财险存在涉及业务、人员聘任、内控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向浙商财险开出202万元的罚单。

  具体来看,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保监会表示,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例如,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保监会提到,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浙商财险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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