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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涉足PPP 切勿违规“输血”

[ 2018年1月22日19:30 ]   来源:[ 新金融 ] 韩启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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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已经成为未来三年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各监管部门近期相继部署今年防风险工作。有意思的是,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与保监会更是联手发文。

  审慎

  在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配套政策方面,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打破阻碍和疏通渠道,提高投资效率,缩短投资链条,降低资金成本,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建设工程。

  据新金融记者了解,除了支持保险资金对接国家自贸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发展的重点项目和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雄安新区建设,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对于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水利、生态、能源、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给予长期资金支持,官方还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去产能并购重组基金,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和实现脱困升级等。而这些恰恰是围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展开的。

  除此之外,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也曾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从保监会去年表态来看,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监管要求,推动PPP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不过依照最新消息,监管部门则要求保险机构审慎合规开展PPP等业务。

  根据保监会和财政部1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边界

  2014年,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43号文”)。其中,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按照当初的要求,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可以看到,在“43号文”之后,地方政府独立举债融资得以合法化、阳光化,即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根据最新政策来看,监管部门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但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且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监测

  尽管地方政府独立举债融资已经合法化,但如何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然压力巨大。

  去年5月,财政部等多部委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其中指出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新金融记者注意到,该通知当时还要求,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而在最新的指导意见中,官方要求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与此同时,其还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要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比如,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结合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此外,为强化风险管理,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出,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切实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相关工作中,依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严格查验投资合规性。同时,加快探索建立行业性的区域信用风险评估框架,逐步健全行业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保险机构提示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统计监测涉及保险机构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债权投资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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