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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撞伤路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 2018年2月28日20:29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法音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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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日前,我的同事奚某在参加朋友聚会独自驾车返回家的途中,将正常行走的路人孔某撞倒,造成孔某颅脑出血及腰部和腿部等多处骨折,构成重伤。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在对奚某进行了血液检测中发现,其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

  问题:奚某将孔某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在交通肇事中,虽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致一人重伤的,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仅此,奚某将孔某撞成重伤,似乎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却不能忽略,那就是:奚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里所说的“一人以上”是含本数的,奚某在酒后驾驶车辆将孔某撞成重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也一直被管理部门所严厉整治。作为驾驶人,就必须要严格遵章守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就拿这起案件来说吧,如果奚某不饮酒,也许会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被如此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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