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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修订外资险企管理条例,双向考量外资股东进退

[ 2018年6月4日23:18 ]   来源:[ 原创蓝鲸保险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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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向前再迈一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蓝鲸财经查看以往条例发现,与2004年发布的原版《实施细则》相比,此次新版条例主要意在“降门槛”。与此同时,开放之势下,监管有着清晰的思路,即扎紧制度笼子,明确风险底线。

  多位专家对蓝鲸财经表示,此次细则修订,有助于扭转目前外资险企在市场中的“劣势”处境,进一步来说,在外资险企保障业务相关经验外溢的背景下,将助力中国保险市场转型。

  大门拓宽:提高持股比例,弱化分支机构设立限制

  金融业进一步开放,是我国今年以来明确提上议程的一项重要深化改革措施。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在博鳌论坛上明确表示,将加快保险业全面开放进程,放宽人身险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至51%,3年后对外资持股比例不再设限。如今,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式从政策端兑现承诺。而这一比例的变动,也意味着,未来,外资可以在合资险企中谋求主控权,为其获取话语权与经营自主权提供了可能。

  “这使得此前政策上的承诺变成了监管部门的法规,有利于后续实质性的操作,即当外资公司有相关诉求并进行申请时,能够具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财经分析称。

  事实上,此前已有外资股东闻风而来,5月4日,富卫人寿保险(百慕大)公司等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了筹建富卫人寿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其中,富卫人寿(百慕大)持股比例拟定为51%,另两家中资企业合计持股49%。

  值得关注的是,基于目前合资寿险公司仍有49%股权未对外资股东放开,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保险所所长粟芳曾对蓝鲸财经分析称,“这意味着外资股东尚不能拥有绝对控制权,仍然需要以合资的形式进入,因此中资、外资股东依然需要进行一定的磨合”。

  除了股权比例的放开,蓝鲸财经还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对外资险企进来之后的运营门槛进行了降低。例如,此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2亿元设立的合资、独资保险公司,首次设立分公司,应增加不少于2千万的注册资金”,该项在《征求意见稿》中已被删除。

  “上述限制的取消,有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进入,为合资、独资险企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创造有利条件,使其在金融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朱铭来向蓝鲸财经分析称。

  外资股东5年内不可出让股权,开门迎客也需防范风险

  当然,开放并不是一味宽松。相反,监管思路要更加清晰,收放有度,牢守底线。

  就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前一天,5月29日,2018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易纲也强调称,金融业扩大开放,绝不意味着国门打开,一放了之。应做到坚持持牌经营。

  蓝鲸财经也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除了提升持股比例,删除关于分支机构设立的部分要求等“放宽”条例外,同时增加了相应“约束”规范。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果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在欢迎外资进入的同时,也要具备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上述新增要求,是基于此前中资险企出现的‘保险不姓保’问题,吸取教训后提出。外资险企应该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专有技术与经验,提供保障型的产品,而不是完全以财务投资的理念经营,即通过资本运作以赚取利润”,朱铭来向蓝鲸财经分析称。

  关于外资股东的退出机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取得股权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险企偿付能力符合要求。“外资股东撤资时,从偿付能力管理的角度,应该为险企的稳健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朱铭来分析称。

  “外资股东取得股权后5年内不得出让股权的要求,本质上与外资股东的诉求是一致的”,朱俊生进一步解读称,“诸多外资股东想要突破股权限制,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加深入地拓展中国市场。”但另一方面,监管基于双向进退的可能性,考虑到,有些外资公司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可能会逐步收缩在中国市场的投入,因此,做此补充规定。

  外资险企劣势扭转有新机,未来应在“融合”上下功夫

  政策的加速落地,意味着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那么,迎来政策“春风”的外资险企,又会有哪些变化;发展中的中国保险业,在新血液加速涌进之后,又将有何影响,对此,专家也对蓝鲸财经进行了深入分析。

  “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外资险企未能在中国实现较好的发展,主要是经营理念与方式,与中资股东存在冲突”,朱铭来详细解释道,基于经验,外资险企进入中国,主要想推进稳健的保障型产品,而此前我国保险业处于资本扩张型险企迅速发展时期,这导致外资险企自身保险经验与技术优势没有得到发挥。“但目前,随着‘保险姓保’的回归,外资险企的劣势情况将得到改善” 。

  “其次,外资险企在中国难有作为的另一原因,是国民对外资险企的信任感有限”,朱铭来补充道,“因为保险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文化特点、伦理特点以及适应社会环境的特点。基于此,如果外资险企,不能迅速地与当地消费者达到文化融合,其经营与发展将受到限制”,对此方面,朱铭来建议称,未来,外资险企应当转变观念,积极融合到中国的社会文化中,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当然,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也将为现有市场提供一定的活力。对此,朱俊生表示,基于外资股东审慎的经营理念,面向全球市场的统一业务标准,较好地发挥保险长期保障与风险管理功能等特点,相信,未来开放的市场中,外资险企能够为中资险企的转型发展提供参照。“同时,随着外资险企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渗透,在长期保障业务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有助于促进中国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朱俊生分析称。

  由此,整体来说,银保监会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我国金融业,基于扩大对外开放原则的一项政策落地,为外资股东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助力其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将促进我国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蓝鲸财经 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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