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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胆车主火烧奔驰诈骗保险被判5年

[ 2005年8月11日11:10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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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得起奔驰,却舍不得修车钱,竟然故意制造车辆撞崖起火烧毁的事故,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70万。3月18号,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2年10月14日下午5、6时许,张某某驾驶奔驰E300型轿车,载着宋某某,途经湖北省恩施市时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张某某经向汽修厂询问修车事宜,维修工检查后说要花2000多元才能修好,并且要等一段时间。张某某想起自己曾经在保险公司投了70万的保险,便想将车烧了,假装是车辆撞到路边起火烧毁的,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10月1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与宋某某雇佣一辆农用车将奔驰轿车拖至枯井坡路段下坡处烧毁。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70万元。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根据路况,发生驾车撞至山崖,引起车辆起火燃烧、报废的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存在,但从车辆碰撞程度看,碰撞较轻,除非发生偶然情况,否则不足以引起火灾,被告人张某某有保险诈骗的嫌疑,为此,平安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虽为70万元,但保险事实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为32.64万元,故应认定二被告人诈骗数额为32.64万元。二被告人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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