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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赔付引纠纷 保险公司找物业“麻烦”

[ 2005年8月11日11:40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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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章赔偿了投保车辆损失,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却不甘当“替罪羊”,将车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 

  2003年6月,南某为爱车投了一年保险,包括车辆盗抢险,保额为10万余元。2004年1月7日,南某向北京育新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小区物业交纳了全年停车费用,获得一张临时地面停车证。同年4月10日,南某向警方报案称轿车在小区丢失,随即又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约定于2004年8月15日向南某赔付了8.2万余元。当日,双方又签署权益转让书,南某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也应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到法院。 

  保险公司起诉称,南某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车辆保管关系。案发当日,南某按规定将停车证从车上拿走,做到了车证分离;案发时,小区没有监控录像,不能对出入车辆进行监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丢失当日的保管者对车辆丢失负有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南某的8.2万余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该案,也未对丢车地点给出结论。保险公司认为丢失地点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以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缺乏证据。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物业公司辩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是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因停车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的,停车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而涉案车辆在小区办理的是临时停车证,不适用该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予法无据。在案件未破之前,保险公司只依据保户单方口述,无法证明小区是丢车现场,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二宣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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