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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富婆想分财产 法院判净身而出

[ 2005年8月12日10:53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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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仗着自己长得帅,遂傍中年已婚富婆,以为把富婆骗到手,钱财也到手了。可惜,这个小白脸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同居双方的财产和夫妻财产不同,前者并非法定共有。近日,重庆市一中院二审判决该男子“净身出户”。  
    35岁的刘剑(化名)是我市城郊一农村居民,排行老幺,一直好吃懒做,因此没成家。但因俊朗的外表和“天才”级的口才,围绕在刘身边的女子不断。1998年一偶然机会,刘认识了比自己大9岁的已婚富婆林平(化名)。  

    林和丈夫早在1997年就已分居,但其夫对她经济上仍很“支持”。林多愁善感,刘与她不到两个月就同居了。2001年,林花钱以自己名义,买了一套价值15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30万元的帕萨特轿车。次年,林平又投资30万元购置设备开了家公司,刘剑专当她的司机。随后,林与丈夫协议离婚。  

    2003年底,林和刘闹分手。刘称:“分手可以,财产分一半。”多次协商不成,刘竟上法庭讨财产。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应对其共同购置的财产收益分割,判决刘得到了“帕萨特”和近40万元的存款。  

    林不服上诉。今年初,重庆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房子和车子都是林自己掏钱买的,不是同居共同财产。同时,男方只是女方公司的司机,无证据证明其出资并参与了公司经营,最后判决刘剑“净身出户”。  

    法官说法  

    要分同居财产必须自找证据  

    昨天,重庆市一中院民一庭婚姻家庭审判庭审判长李立新介绍,财产分割涉及同居财产分割和夫妻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系法定共有,离婚时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证;而同居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  

    养老保险属夫妻共有  

    李法官介绍,所谓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共有制”,指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反证或双方另有约定。包括工资、奖金、各种合法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但接受继承或赠与时指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夫妻共有。同时,婚前财产在婚后8年、贵重生活资料在婚后4年也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后若对分割协议反悔,或实际履行中有争议,同样可起诉。  

  同居财产案法院必判  

    李法官称,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求分割同居双方财产的,法院必须受理。一般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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