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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死人投保:索赔不成反坐牢

[ 2005年8月12日11:02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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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红月亮电影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保险金诈骗案。这是该市第一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保险诈骗案,来自中国人寿的800余名营销员及保险职工参加了旁听。

    1999年5月12日凌晨,家住湘潭市岳塘区金湖村的53岁的村民沈正高因车祸死亡,肇事车逃逸。死者的侄儿沈汉文有个同学叫许学军,30岁,家住邻村指方村,曾在中国人寿保险湘潭分公司营销部旁听过晨会,并经常帮助家住岳塘区昭山乡石金村的寿险营销员袁立文拉些保险业务。他听说同学沈汉文的叔叔出了车祸,就在心里打起了歪主意。他于沈正高发生车祸死亡的当天下午即来到沈汉文家,对沈汉文说,你叔叔要是买了保险就有钱赔。并说,他现在还可以买保险,我在保险公司有熟人。沈汉文将信将疑,就按照许学军的要求,把自己、父母和叔叔的身份证给了许学军。

    5月14日,许学军来到寿险营销员袁立文家,说有两个保户要投“全家福”保险,就从袁立文手里领了2张保单发票。颇有心计的他,在袁立文登记发票号码的笔记本上签名时,将自己的名字“许学军”的“许”字最后一笔故意拉长,掩盖了下面的日期“5.14”日的“1”,这样领取发票日期就成了“5.4”日。

    许在领取的“0533345”号保单发票上填写了沈汉文一家包括死者沈正高在内的4个人的名字和保险情况。按“全家福”保险的年龄和费率规定,交费640元,保额为2.5万元。受益人填为“张丽华”,张丽华是许学军的嫂子,许永红的妻子。许学军对兄嫂如此这般交待,并要其兄许永红承担那640元的保费。许永红夫妇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就答应出钱。当日下午,许学军又马不停蹄赶到沈汉文家。沈汉文不在家,他就把投保的情况跟沈汉文的父亲沈正辉讲了,还把填写好的保单给沈正辉看,他叮嘱沈家人,保单上的投保日期填的是5月8日,不论在什么时候,都要咬定是这一天投的。沈正辉看到保单上填的受益人是张丽华,就问是怎么回事。许学军告诉他,考虑到沈家刚出事,经济上不是很宽裕,就另找了个人出640元钱买保险,到时从领得的保险金里拿出一点钱给她就行了。并拿出了一份写好的“受益人指定书”要沈正辉重新抄写一遍。沈抄写好后,许学军还向他索要了120元钱,说到时办理理赔手续需要些应酬。

    5月15日上午,许学军将保单发票交给了袁立文。袁立文看到填单日期为5月8日,问他是怎么回事。许学军就将真实情况向袁立文说了,并告诉他事情办好了对他有好处。袁立文则采取默认的态度,于当日下午将这份保单交到了公司。后来,许学军办齐了有关理赔手续,交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湘潭分公司接到报案后,通过调查证实是一起保险诈骗案,即予以拒赔。但许学军并未善罢甘休,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雨湖区人民法院。并到处散发传单攻击保险公司,还指使其兄嫂许永红夫妇到保险公司业务处理中心大吵大闹,扬言保险公司不赔钱他们就不回家。中国人寿保险湘潭分公司为了考虑社会影响,被迫赔付了5000元钱。并以保险诈骗罪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通过侦查,证实这是一起恶劣的保险诈骗案件。经检察院批准,3名犯罪嫌疑人许学军、许永红、袁立文于2000年底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许学军、许永红、袁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替死人投保,伪造保险事实,并到保险公司吵闹,到处散发传单,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干扰了金融秩序。经合议庭合议,判处许学军有期徒刊一年,罚款1万元;判处许永红、袁立文拘役5个月,罚款1万元。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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