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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案 保险公司有无责?

[ 2005年8月17日14:16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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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基层法院对这类案件出现了互相矛盾的处理,法官呼吁尽快出台配套法规统一尺度 

  同样是状告保险公司,不同的法院却出现了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不担责任”两种判决。昨日,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法官对《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尽相同,对一些“道法”案出现了互相矛盾的处理方式。有的基层法院已暂缓审理此类案件,有的基层法院则中止了此类案件的审理。

  撞人 判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6月28日,司机吴亮达驾驶一辆客车行至海椒市,正遇王建强横穿马路,双方发生碰撞,王建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负事故全部责任。吴亮达没有违法情节。王建强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医疗费等。吴又反诉王,要求退还他垫付的数千元医疗费等。审理中,吴申请法院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去年12月,锦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建强交通事故损失的2万余元费用。其中,保险公司支付王建强1.6万余元,支付吴垫付的近4000元医疗费。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至今未结案。

  锦江法院认为,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该院认为,由于吴亮达是在《道法》生效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法》第76条履行赔偿责任。

  撞人 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   

  去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路边修车。赵某正在车下修理,黄误以为已修理完毕,便驾车驶离现场,不慎将赵某致伤。交警部门认定黄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状告黄、易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5万余元。

  今年2月,双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赔偿赵2.7万余元,黄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赵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易某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与赵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易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院等待统一尺度   

  龙泉法院民一庭庭长徐文波昨日告诉记者,该院已受理一二十例同时状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法院对“道法”案处理情况存在争议,该院对这些案件都暂缓审理,等待上级法院统一尺度,或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记者从另一郊县法院得知,该院已对此类案件中止审理。

 
   黄庆锋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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