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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烧死生母 骗保自误性命

[ 2005年9月23日15:32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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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1月13日下午2时,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陆桂花被烧死。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迅速赶赴发案现场,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极大。火是从炕面上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被烟火熏烧的明显痕迹,但却完整地保存下来了。这显然不是如死者之子初志刚所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

    正在此时,太平洋保险公司丹东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丹东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来到现场,并向警方提供了初志刚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巨额保险的线索,这使得案情侦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公安人员突审了初志刚,初志刚被迫供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初志刚24岁,初中文化,已婚,有一个4个月的女孩。初志刚的父亲在丹东市内做装修活计,他母亲开一家小杂货店,家庭经济状况在当地尚处中等水平。据初志刚供认,他这样做,是受列其一亲戚的孩子遇车祸,因参加了保险,而获得大笔保险赔款的启发。于是,他就打起了保险的主意,精心研究有关人寿保险的险种和条款,并多次到几家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咨询为名,伺机寻找作案的突破口。1997年8月8日,初志刚特意选择了这个“吉祥”的日子,在丹东市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重大疾病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78万元,交保费2万多元。10月17日,他又在中保人寿丹东分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40万元,交保费4000元。他在两家公司共计投保的保险金额118万元。11月13日,初志刚在其父亲、妹妹均不在家的时候,将妻子与孩子也打发回了娘家,趁着其母亲已睡熟,将事先准备好的酒精洒在母亲身上,从窗外扔入了火种,将亲生母亲活活烧死。11月14日,他便迫不及待地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提出了索赔要求。

    犯罪嫌疑人初志刚烧死亲生母亲,骗取保险金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惊和极大关注。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第198条特别增加了“保险诈骗罪”的新罪名。保险诈骗罪指的是有以下法定情形:“以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物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如该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行为便是保险诈骗罪的一种。依照法律规定,诈骗保险金罪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初志刚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同时,还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严惩。初志刚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那么,初志刚与保险公司所签的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初志刚与保险公司签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5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款是针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而设定的。就如本案,投保人是初志刚,他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险人。初志刚虽然对他母亲具有保险利益,符合《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但是,法律对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还是作出了一些限制,其目的就在于促使被保险人从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作出慎重考虑和选择。分析本案,初志刚为其母亲投保了保额1I 8万元的巨额保险,目的是骗保,即只有将其母亲置于死地,他才有可能得到这笔保险金,他是无法将投保巨额险并向人借保费这一事实,向母亲说个明白的,当然,更无法得到其母亲书面签字认可。事实上,这两份保额达118万元的保单,也确实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字,应该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再就是《保险法》第64条中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让保险欺诈人得不到实际利益。这样,不仅仅是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范道德风险。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骗赔案都能侦破,所以也必然有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去铤而走险。

    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人身保险的作用在于解除人们对生老病死的“后顾之忧”,但在本案中却促成了初志刚母亲的死亡。所以,对人身保险合同应该加强管理,使其真正实现保障的功能。人寿保险的最大特征是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它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人们可以根据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生活标准、缴费能力等来选择人寿保险金额,这样投保人在选择保额上的主观权利是无限的,并且不像财产保险还要受到重复保险的限制。但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额并非完全没有客观标准。死亡给付的作用在于补偿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减少劳动收入或需支出的丧葬等费用,在确定保额时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收入和未来可工作年限。如初志刚母亲,在丹东市开一家小杂货店,年收人最高也就在2万元左右,而初志刚为其投保时,仅保费就达到2.4万元。因为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属于短期险,只有保障性而没行储蓄性,即过了一年期限后没有事故发生,不还本不付息,保单便终止效力。初志刚的母亲开一小店,收入并不丰厚,何况其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风险也不大,显然投保巨额的保险是有可疑之处的。

    现在,国内保险业竞争激烈,为了争取业务,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不询问被保险人的年收入,对保额的合理性更是很少考虑。因为保险费的收入直接和个人收益挂钩,业务员都乐于承揽大额保单。作为保险公司,在规范内部管理时,应当对不同险种、不同职业、不同年龄规定最高投保额。在国外,有的保险公司按照不超过被保险人l0年的工资掌握投保额,并认为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诱发道德危险。这一做法,对我们是有借鉴意义的。

    为谋取保险金而杀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在基于一时情绪激动而杀人的凶杀事件之上,因为其“杀人”的动机主要是为了钱,而所杀的人则往往是至亲的家人。可以这样说,这类犯罪是人类历史上最残忍的犯罪。它不仅成为重大保险犯罪的温床,损坏了人身保险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为杜绝或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世界各地的保险法皆明文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罪犯为了达到目的,犯罪手法亦会不断推陈出新。保险公司还要擦亮“慧眼”,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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