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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杀后这份保险该不该赔

[ 2005年11月22日14:05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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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浪荡子购买平安保险 

  62岁的刘永梅是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乡人,丈夫早年病逝,刘永梅含辛茹苦将几个孩子拉扯成人。虽然日子一天天好了起来,但她的心里却并不舒坦。33岁的儿子吴浩身强力壮却好吃懒做,因此至今未说上媳妇。尤其让刘永梅寒心的是,吴浩经常打骂她。刘永梅因不堪忍受儿子的责骂,只得离家出走,在益阳城里给人当保姆。 

  虽说吴浩不争气,但他毕竟是刘永梅身上掉下的肉啊!刘永梅为吴浩购买了1份“平安幸福定期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被保险人身故可赔偿保险金4万元。 郁结仇恨爆发 

  不料,一幕既毁灭亲情又毁灭自己的惨剧,在吴浩蓄谋已久后爆发了。 

  2004年9月5日中午,吴浩表兄蔡文明的一双儿女蔡永基、蔡蕾,正同小伙伴玩耍。吴浩鬼魅般悄悄靠近过来,走到年仅5岁的蔡永基跟前。突然,他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狠狠地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蔡永基顿时血流如注,栽倒在地。13岁的姐姐蔡蕾见弟弟被袭,勇敢地上前阻止,肩膀上挨了一刀。杀红了眼的吴浩再次举刀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杀死蔡永基后,抽身又去追赶蔡蕾,机灵的蔡蕾连忙闪进邻近的一户村民家中。当日下午,吴浩服用氰化物自杀身亡。 

  益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到现场勘查。认为吴浩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原来,90年代初,吴浩的姑父蔡桂祥,也就是蔡蕾、蔡永基的爷爷,正担任村支书。因鱼塘承包,吴浩的父亲与人发生纠纷,后被判刑入狱。这件事在吴浩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他认为蔡桂祥作为亲戚,没有尽到关照之责。随着年龄的增长,仇恨反而愈积愈深。 向保险公司索赔 

  儿子死了,刘永梅作为受益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4年12月27日,益阳中心支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 

  刘永梅认为,根据《保险法》和《条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吴浩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呢? 

  2005年6月1日,刘永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6月2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永梅的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吴浩杀死蔡永基并离开现场,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吴浩服毒自杀,我国刑法没有禁止,所以不构成犯罪。而《保险法》第67条和《条款》第3条2款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死亡。而吴浩犯罪完成之后服毒自杀,不是在犯罪过程中死亡的。同时,吴浩自杀可能是畏罪,可能是因为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还可能是由于害怕报复导致的,故意犯罪不是自杀的唯一原因,单纯认定吴浩畏罪死亡纯属主观臆断。 

  益阳支公司的代理律师则强调,如果判决刘永梅胜诉,则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第67条。 

  法庭审理认为,因被保险人吴浩涉嫌故意杀人,其故意犯罪行为又是《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范围,虽保险合同已满二年,但不能适用《保险法》第66条规定和《保险合同》第3条第1款第4项之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7月1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永梅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刘永梅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益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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