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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定损应引入第三者

[ 2005年11月25日10:57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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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6日下午,北京的刘女士驾驶刚刚购买的菲亚特小客车正常行驶,路过昌平区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天津牌照的雪佛兰小客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雪佛兰的前部与刘女士的菲亚特车尾部相撞,刘女士的新车多处损坏。

  1月20日,昌平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雪佛兰小客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为肇事的小客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到现场,并将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刘女士将自己的菲亚特车送至特约维修站,可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相差1万多元。半年多来,刘女士一直不敢修自己的车。

  面对如此悬殊的差价,刘女士多次找肇事车主、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理赔中心协商车辆的定损问题,但都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今年3月份,刘女士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9月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车辆修理费1.4万元,拖车费350元,交通费5583元,合计19933元。

  定损机制不改革案件会大增

  审理该案件的昌平区法院刘宝东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事故车辆定损时,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利害关系人,为公平起见应该避嫌。刘法官认为,如果目前保险定损机制不改变,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类似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认为,按照现在的规定,定损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但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而他们定损多少公司就要赔多少,难免有偏袒之嫌。魏先生认为,解决定损问题的根本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除了事主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认为,诉讼不是车主最好的选择。因为,诉讼和审理周期都较长,耗时费力,很多车主望而却步。引入定损第三方的做法是可行的。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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