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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的追索:从27万元到15.08万元

[ 2005年12月15日14:10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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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道交法》实施以来的北京市首例“二环奥拓撞了不白撞”案终审落槌,北京市一中院判奥拓车主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08万元,而此前一审判决的赔偿额是15.69万元,少赔了6000多元。

  终审时,刘寰未出席法庭,由其代理律师李湘军出席。李湘军表示,对此次终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仍持保留意见。但他同时认为,终审判决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法官适用的法律正确,基本上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

  要求赔偿27万余元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左右,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违法横穿二环主路时,被驾驶奥拓车的刘寰撞倒,曹志秀当场死亡。

  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后,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向宣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寰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但刘寰仅同意承担30%的事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他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急救费、修车费等共计1750元。

  一审:赔偿15.69万余元

  2004年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两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同时,曹志秀家属须赔偿刘寰修车费用664元。

  对于宣武法院一审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并于2004年10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曹家要求刘寰按80%的事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3.9万余元。而刘寰则要求查明事实,改判其承担30%的事故责任,同时驳回曹志秀的家属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提交了最新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审:赔偿15.08万元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鉴于刘寰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应由刘寰先行负担为宜,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险进行追偿。北京市一中院判奥拓车主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08万元,与一审判决相比少赔了6000多元。

  至此,在一审判决里避而不谈的“强制三者险”在二审里有了定论,法院认可了先行赔付原则,此案也成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例。


   郑莉莉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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