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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法:小官司大思考

[ 2006年1月9日10:59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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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内,正在审理的是一场标的仅为3.98元的诉讼。原告是一法学博士陈涛(化名),被告是该市铁路局。

  原来今年8月8日,陈涛在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在随后的一个偶然机会里,陈博士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且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对于这一发现,黄博士问了周围的朋友,结果没有一个人知道车票内含强制保险。陈博士认为,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合3.98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他以侵害乘客的知情权为由,把铁路局告上法庭。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最后法院当着来自中央和地方的10多家媒体记者的面,宣布审判结果,陈涛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法规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并对陈涛提出的3.98元索赔不予支持。原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其实对于火车票中含有2%的强制保险,整个社会又有几个人知道呢?这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的问题。

  铁路部门收取的票价中含2%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其依据是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这些规则的效力于层次,按照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等的规定的,充其量只是部门规章而已。而1995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依保险法,这些半个世纪前的规则自然应当修改。

  陈博士难道是为了获得区区3.98元打这场诉讼官司?他是用3.98元数十倍、数百倍的金钱,来告诉人们、告诉铁路部门,当社会发展到今天,当立法进步到今天的时候,这些陈年烂账,应该拿出来清理清理了。

  3.98元的官司虽小,但其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却是巨大的。据铁道部统计中心于2005年3月3日发布的《铁道部2004年铁道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国铁路完成旅客运输发送量11.176亿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亿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基本票价的2%计算,根据上述数据可以统计出:火车旅客2004年缴纳保险费为11.858亿元。

  而根据1959年的《联合通知》规定,“保险费的收取已包括在票价内视作运输收入不再单独提出”,即这笔保费已经充入铁道部门的运输收入,并没有专款专用。

  既然是强制保险,按照通常的市场逻辑,它的保费收入和赔付(及其它成本)之间,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例,但是人们有没有从铁路部门获得这样的讯息呢?他们从公众收取了巨额的费用,却从来无需对公众作任何解释,他们收取了近12亿的强制保险费,支付了多少理赔金?由此我们想到,当整个社会承担着油价上涨的压力时,一些大型垄断石油企业,却在炫耀着他们的巨额利润。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就是公平竞争。当我们要求其它国家和地区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时候,我们试问,那些排名500强企业的成就,到底是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还是靠政策倾斜、靠行业垄断、甚至以违反公平正义的最基本的社会准则来获得的?

  3.98元的诉讼,陈博士虽然输了一审,但这个诉讼,却赢得了人们在今天的条件下,反思和检讨像铁路强制保险这样的应当彻底改革的弊端。


   贝政明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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