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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容宝马理赔时被疑“非投保车”

[ 2006年2月9日11:25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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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货前一晚,一辆价值70万的宝马7301轿车在仓库内遭遇大火,烧得只剩下骨架。虽然之前买了保险,但这辆面目全非的宝马让保险公司心生“非投保车”的怀疑,加之买卖双方又互相转让了理赔权,保险公司因而拒绝赔偿。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售车方原价损失。

  大火殃及宝马

   2004年7月17日,车主武先生与中国城市车辆华东公司商谈以“69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宝马BMW7301,但在交货前夜,一场源自隔壁广告制作公司的火灾,蔓延至销售方仓库,将库存车辆和其他财物烧得一干二净。

   根据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起火建筑为一栋老式砖木结构的房子,但没有发现直接证据证明起火,这起火灾原因不明。

   由于事发前,销售方代车主为宝马购买了家用汽车保险,并且上了牌,销售方与武先生签订一份《车辆事故处理协议书》。作为赔偿,武先生从销售方拿回一辆一模一样的宝马,同时由销售方代办事故车报废、退牌及新车上牌等繁杂手续,而武先生则答应让销售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而相应赔偿款归销售方所有。

  保险公司怀疑车子身份

   对于这种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并不认可。

   “虽然销售方提供了受益人更改确认书,但车子的保险合同是我们和武先生签订,销售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和受益人,”其代理人在法庭辩称,“事实上,车主已经获得了补充,却要求我们再次赔偿缺少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火灾发生时,车辆一直在销售方租借而来的仓库,因此作为投保人的武先生不应该承担灾害风险,应该由销售方或者是租借来的仓库对此负责。另外,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烧毁的车辆就是武先生已投保的宝马,而根据保险合同上的条款,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而,销售方代理律师指出,火灾扑灭后车主及销售方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后者随即派遣了工作人员勘查了现场,而保险合同中规定,“发生在行驶或停放中发生外来的火灾,属保险责任”。

   至于烧毁的是否为武先生所购买的宝马,因为事发现场一片狼藉,而被烧毁的车不但车身钢架变形扭曲,就连发动机上的车号标志也无法分辨。但在一个轮胎钢圈上,律师找到了车号标志,并在开庭时提供了一张照片,说明事发前后该宝马车在仓库内所处同一位置,即为投保车辆。

   双方各执一词,遂形成纠纷,随后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价赔偿

   受理此案的浦东法院在随后调查中发现,宝马车在火灾发生前就向车辆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了车辆的牌号,登记人则为武先生。法院认为,武先生虽然事后转让了理赔权,并重新拿回一辆车子,但其本人与销售方以及保险公司属两个不通的法律关系,因此理赔请求权并未消灭,而且转让中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相反的是,保险公司否认烧毁的宝马并非投保车,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纳其理由。而依据专家意见,仓库的火灾却由外来、明确的火灾引起,这不属于保险中“免责”的范畴。

   据此,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需赔偿保险金698000元。 

 
   顾文剑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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