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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保险公司反应的快与慢

[ 2006年2月22日15:32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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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侯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两项,另一项请求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偿付因过期赔偿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侯先生丢车后三个月和保险公司联系,得到的答复却出人意料,保险公司以工作人员将车号搞错为由拒收索赔材料,直到半个月后,保险公司才接收侯先生的索赔材料。由于保险公司实际受理理赔的时间由此至少延长了半月之久,且延迟的责任在保险公司,因此,侯先生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或许这半个月的理赔时间延误在保险公司眼里确实算不了什么,即使是法院的法官也认为,自原告报案至被告作出理赔决定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并不过长,但却再一次为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敲了一次警钟:保险公司能否快速理赔关系到每一个客户的切身利益,要把快速理赔当回事儿! 

  还有一个是关于保险合同的,记者从华安北京分公司目前实行的车险合同中发现,最新的保险合同已有了不少改动,其中关于盗抢险的一些免赔规定已经有所调整。

  调整前,《全车盗抢险》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为:若索赔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汽车制造厂的合法合格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未能提供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调整后,《全车盗抢险》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为: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购车原始发票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的,每缺少一项增加2.5%免赔率;车钥匙同时遗失的另行增加5%免赔率。

  可以看出,华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完善方面动作还是很快的,但从调整后的合同条款中,记者也没能找到有关侯先生具体情况的处置办法,侯先生的车钥匙是在机动车丢失前遗失的,是否也应视为“车钥匙同时遗失”?是否也应该免赔5%呢?看来,合同条款的完善仍然是长路漫漫。


   徐华初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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