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普通法系中的相关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对此保险界公认的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却未明确予以确认,仅《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普通法系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虽有共通之处,但内里的区别却是巨大的。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司法案例中未见到公开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据笔者了解,在我国最高司法机构公报中引用最大诚信原则,上述案例仍是首次。以前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已有过深入的研究,但对最大诚信原则则少有涉猎。英国保险法学者在《诚信与保险合同(Good faith and insurance contracts)》一书中有如下论述:“如果一个合同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那么法律对它会比对一般商业合同的诚信度要求为高。一般合同遵循的是‘买者当心’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洽商中,把底牌贴于胸前,小心地选择何者可以出示给对方,何者不能示人……可以发觉,在一般合同中,当事人只须遵守不得有违诚信的义务,而不是必须公开与率直坦诚,而最大诚信合同则要求必须诚实与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