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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购买过渡期3个月

[ 2006年7月13日15:10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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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购买过渡期3个月

  10月1日前交警对车主进行提醒和宣传

  晶报讯(记者彭蓬实习生刘秀秀)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已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获悉,我市“交强险”的购买过渡期为3个月,车主10月1日后未购买“交强险”的或原购买的商业三责险到期未续保“交强险”的,将受到处罚。 
 
    交警部门监督车主购买“交强险”

  据了解,“交强险”是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原有商业三责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获悉,公安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全国交警部门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将对车主购买“交强险”进行监督,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检验的时候,要查验车辆所有人或者登记人的交强险的凭证和标志。此外,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当中,尤其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也要查验“交强险”标志。对没有办理“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对没有携带或者没有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的,可处以200元罚款。

  过渡期暂不扣车罚款

  鉴于机动车辆数量众多,有的车主可能存在出差外地等个人情况,为了给市民充分时间购买“交强险”,根据上级指示,我市“交强险”的购买过渡期为3个月。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交警在上路执法、新车入户、车辆年审过程中,发现尚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将对车主进行提醒和宣传,暂不作扣车、罚款处罚。

  10月1日起,对于没有办理“交强险”或原购买的商业三责险到期未续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交强险”,办理“交强险”之后,公安部门将及时发还机动车给车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虽然有3个月的缓冲期,还是要及时购买“交强险”。因为我市目前机动车辆数量多,如果赶在10月1日前几天购买“交强险”,容易造成“一窝蜂”的现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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