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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需原始发票:保险如何破解票据困局?

[ 2007年2月8日09:50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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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期间突遭车祸,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拿着医院住院票据依法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在寿险公司购买了意外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同样享受保险待遇,但由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已经交给了医疗保险事业处,保险公司以客户没有原始发票为由拒不理赔。原始发票如何“一女嫁二夫”,市民刘女士犯了愁。 

  工作期间遇车祸享受工伤保险 
 
  2005年8月23日下午16时20分,一安姓市民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芝罘区幸福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而家住芝罘区幸海里的刘女士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振华商厦北侧时,安姓市民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致车前头与刘女士车相撞,使刘女士倒地受伤。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安先生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刘女士经过住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8000多元,且由于伤势比较严重,刘女士卧床达半年以上。因为发生车祸期间刘女士系因工外出,所以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今年1月份,刘女士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报销了相关医疗费用,享受到了城镇参保职工应该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原始凭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通过单位参保享受了工伤保险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刘女士本应该高兴才对,但她去保险公司的一番经历却让她高兴不起来。 

  原来,2002年9月,刘女士开始在市内的一家寿险公司投保人身险,每年缴费694元,缴费年限30年。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可获40000元理赔,意外医疗可获保险金额4000元。2006年9月7日,今年35岁的刘女士又去银行缴纳了第5期个人寿险续期保险费。 

  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这出了意外,应该享受保险待遇了吧?于是刘女士来到了这家保险公司的理赔部,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需向保险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而由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已经交给了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所以刘女士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尽管刘女士三番五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但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原件为由拒绝给予刘女士任何赔付。 

  谁来破解原始发票困局 

  一份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不可能既用于工伤保险的报销,又交给保险公司,那这“一女嫁二夫”的难题如何破解呢? 

  记者接到投诉后随同刘女士来到了这家保险公司,该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答复记者,如果没有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有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医疗费用的证明也可以。而由于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刘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所以只要医保部门已经给予了报销,保险公司将不给予重复理赔。 

  而刘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决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刘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对方在赔偿的过程中也要求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而我手中就这一个原件,怎么能同时提供?” 

  一个原始发票的合同条款,让刘女士理应在保险公司获得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化为乌有。那谁该为这项保险合同的条款埋单呢? 


   烟台日报/高春宽 张晓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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