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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保单不受新法规限制

[ 2007年3月26日09:56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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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信报交通热线共接到读者咨询电话14个,其中刘女士来电话咨询,2006年3月份,刘女士为自己的汽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2006年12月份,刘女士开车撞伤一行人,交通队认定刘女士负全部责任。刘女士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3.5万余元。由于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收取了有关材料后,对刘女士说,保监会于2006年6月份公布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医疗费限额是8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承担8000元的医疗费。为此,刘女士向本报交通事故热线咨询,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解答:《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对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公布前签发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执行,有悖于《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还应该按照保单上规定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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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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