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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诉华泰保险责任险案二审败诉

[ 2007年4月5日09:57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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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一直追踪报道的“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与华泰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纠纷案”二审已经终结。昨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支持华泰保险公司的应诉理由,判决北京郡王府游泳馆败诉。

  新闻回放
 
  2005年1月,原告方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与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年缴保险费4000元,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原告处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告的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呼叫120急救车,将该男泳客迅速送往武警总医院,但男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武警总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载明:猝死。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后原告向该男泳客的家属给付3.98万元,并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

  分歧焦点

  原告索赔理由是,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全面履行了付费、现场及时抢救、及时报险的义务。

  被告华泰保险的拒赔理由是,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游客的死亡与原告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原告工作上的过错和失误引起,所以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宣武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由于游泳馆并不存在工作上的过失,所以不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没有对游泳馆的赔偿责任。最终,宣武法院驳回郡王府游泳馆的诉讼请求,郡王府游泳馆不服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认定游泳馆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牟子健认为,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众场所责任险条款的规定不太合理。虽然男泳客的猝死属于意外事故,而意外恰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牟子健认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样的倾向:正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后游泳馆的积极救护,所以游泳馆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法院的判决带来一个不利的后果,即今后各个游泳馆在对待意外事故的时候会无所适从,一方面要积极施救;另一方面又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觉得购买游泳馆责任保险没有意义,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同时,游泳的人也会担心游泳馆在对待意外事故的时候不积极施救。

   北京商报/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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