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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买商业保险 是私分国资吗?

[ 2007年4月20日10:11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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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法学专家对国企的这种行为展开讨论 认为应依据案情具体分析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在讨论一起案件时,检察官对“国有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产生了分歧。昨日,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联合主办研讨会,来自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省检察院的法学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此进行讨论。众法学专家认为,类似案例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虚拟案例

  国企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由于成华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子尚在进一步调查讨论中,不便向外界透露。昨日,检方从真实案例中虚拟出一件案子,以此作为探讨对象。

  1992年10月,成都某国有企业投资820余万元成立了一实业开发公司,该公司属国有企业。公司总经理李某、财务经理黄某等领导在1997年开会研究决定,为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健康险、人寿险等多种商业保险。一年后,唐某接任总经理,继续为职工购买保险,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04年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审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确认:该公司历年来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共58万元。事后,该公司职工归还了商业保险费用。

  ○检察官分歧

  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A方:构成

  理由: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国发199133)中仅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未赋予企业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权利,企业擅自动用公司资产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B方:不构成

  理由:上述文件并未明文禁止企业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故企业相关行为不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虽然,2003年2月9日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了“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但该通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专家观点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单位给职工买保险,可从生产成本、职工工资、福利费用内预支。案例中,该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列为了“管理费用”,属于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应该属于财务技术错误,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该企业的行为基本性质属于私分国有财产。案例中,李某、唐某给职工买保险,二人都有可能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案例中如果在经过司法定性之前,公司职工已归还企业为他们购买的保险费用,就构不成犯罪。

  张晓源(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基本同意冯亚东的观点,强调要根据“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和“‘管理费用’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这两个方面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蒋莉(成华区检察院检察长):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某单位在福利较好、社会保障健全的情况下购买商业保险,可认定犯罪成立;但因主要责任人、主管人员认罪态度良好,单位职工也全部退还涉案款项,国家没有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可考虑微罪不起诉。如果查实该单位确实没有私分国有资产之意,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成都晚报/成华检 周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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