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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资类险种 风险收益您得细掂量

[ 2007年4月24日10:22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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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强制推销 险企违法
 
 
  2007年4月,云南省五华法院对一起投连险纠纷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解除郭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且判决由保险公司返还郭女士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事情要追述至2005年12月17日。当天,郭女士带着10万元钱到某知名银行云南省分行的营业厅办理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郭女士,现在办理存款,可以获赠一份保险,郭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就回家了。

  2006年3月,郭女士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10万元存款竟变成了购买了某人寿公司的投连险产品。并且,银行告知,如果要取款必须支付1万元手续费。郭女士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存款时银行“赠送”的那份保险不是免费,而是用她的10万元买来的。

  郭女士认为,这明显就是银行欺骗了自己。作为银行的老客户,她信赖银行的信誉,不想却发生了这种事情。对于如此诈骗行为,她实在不能容忍。她提出,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其营业所开展业务,打着银行的牌子,推销保险,混淆视听,而银行工作人员不提醒、不说明,事实上达成合谋诈骗储户,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讨个说法,郭女士一纸诉状将某银行云南省分行和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诉讼请求除了要求保险公司返还10万元的保费及其利息外,还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侵犯她的知情权,构成民事欺诈。并要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保险公司禁止销售非法的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保险产品。

  案例二:

  轻信收益 保户受损

  2007年4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投连险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双倍赔偿的请求。

  2001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郑某的多次邀请下,林先生的妻子去该保险公司听了一堂课,讲师介绍了一种新型的保险品种——投资连结保险。几天之后,郑某带着投资收益测算表和有关保单来到了林先生的单位。林先生看了投资测算表,以为投资收益测算表就是将来的可得收益,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也没有要求郑某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含义,当场就购买了5份该险种。保险合同成立后,林先生按约通过市农行连续缴纳了4年的保费,总计2.4240万元。

  2003年8月4日,某保险公司向林先生出具投资报告,确认林先生在理财账户上的金额为6326.37元人民币。

  同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向林先生出具客户确认书,载明了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重要事项,并明确告知林先生本保险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实际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发生亏损,本人需承担投资风险。

  2006年7月,林先生看到自己账户上的钱一再缩水,认为是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向其推销保险时作了虚假宣传,隐瞒了投资风险,他以商业欺诈为由诉至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双倍赔偿他的投资款48480元和利息等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然而,一审、二审林先生均败诉。

  案例分析:

  买保险岂能不看合同?

  两个案例,一个法院判赔,一个法院驳回起诉,究竟其中有什么法律依据?消费者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为什么林先生最终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公司给林先生的合同上多次提醒了风险事项,林先生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而且林先生在发现账户金额减少后,没有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而是等到账户金额持续减少后才提出上诉,这表明林先生之前已经知道该保险的风险性。

  另外,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有欺诈行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林先生强调了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但是口头承诺无法作为上庭证据采纳。林先生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在与上诉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且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与客观事实相悖。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郭女士的案件则不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存款赠送保险为名,以欺骗的方式使得郭女士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郭女士发现事情真相的第一时间提起了上诉。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但是,由于郭女士没有证据能够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有合谋行为,对郭女士提出的判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合谋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这类型投资保险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解说。并且要以文字的方式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进行留证。另外,在签任何合同时,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在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上签字。


    国际金融报/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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