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罚单显示,因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高管职责、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问题,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生保险销售”)合计被罚22万元。
根据罚单,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高管职责方面,自2015年初至2020年7月2日江苏银保监局检查组进场日,刘某未取得江苏银保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在江苏恒生保险销售任实际负责人。在上述期间,刘某对江苏恒生保险销售的业务、财务和人事具有决策权和直接管理职责,其在江苏恒生保险销售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栏均进行了签字,实际履行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方面,江苏恒生保险销售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分别任命张某等19人先后担任该公司溧水分公司等16家分公司或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截至2020年7月2日江苏银保监局检查组进场日,除陈某等5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陆续离职外,其余上述人员均仍为相应单位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均超过三个月。
综上,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被给予警告,处11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刘亚耕被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