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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因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被罚款10万元 给予经理王永良3万元罚款

[ 2021-01-04 18:01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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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27、28号)显示,经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存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相关个人谋取不当利益行为。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责人王永良与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谢某进行业务合作,谢某通过微信将相关车险业务投保资料发送给王某,由王永良进行报价;报价确认后,由谢某通知投保人缴纳保费,由王永良递送保单。经统计,该公司共通过上述方式承保车险业务35笔,涉及保费10.52万元。保单销售完成后,王永良就上述35笔业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某支付介绍费用2.27万元。

  无锡监管分局判定,在上述违法行为中,王永良作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经理,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相关个人谋取不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永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2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注册资本25亿人民币,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

  官网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南京市,是江苏省首家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构筑起覆盖江苏全境和北京、上海、浙江、河北、广东、山东、四川、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内蒙古、天津、辽宁、广西、山西、云南、陕西等20个省(区、市)的服务网络,铺设机构逾400家,员工队伍超过6400人。紫金保险坚持客户导向,响应政策号召,建立了完整丰富的产品体系,涵盖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及短期健康险等13个大类200余险种,服务领域遍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累计提供风险保障总额45万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超过440亿元,总资产超148亿元,2012年起连续八年实现盈利。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8年3月9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王永良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王永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20-2-1707

  主要负责人:王永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相关个人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责人王永良与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谢**进行业务合作,谢**通过微信将相关车险业务投保资料发送给王**,由王永良进行报价;报价确认后,由谢**通知投保人缴纳保费,由王永良递送保单。经统计,该公司共通过上述方式承保车险业务35笔,涉及保费10.52万元。保单销售完成后,王永良就上述35笔业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支付介绍费用2268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

  证据4: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责人王永良的谈话笔录;

  证据5:相关车辆保单及微信返还截屏;

  证据6:王永良身份证复印件、聘任文件。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相关个人谋取不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

  当事人:王永良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20223197610******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宁海里

  职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相关个人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永良与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工作人员谢**进行业务合作,谢**通过微信将相关车险业务投保资料发送给王永良,由王永良进行报价;报价确认后,由谢**通知投保人缴纳保费,由王永良递送保单。经统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共通过上述方式承保车险业务35笔,涉及保费10.52万元。保单销售完成后,王永良就上述35笔业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支付介绍费用22688元。在上述违法行为中,王永良作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经理,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

  证据4: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责人王永良的谈话笔录;

  证据5:相关车辆保单及微信返还截屏;

  证据6:王永良身份证复印件、聘任文件。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相关个人谋取不当利益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王永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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