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69号)显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在2019年6月、7月财务凭证中将部分劳动合同员工的“业务绩效”归并到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绩效”中发放,涉及金额1,349,516.55元。
时任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业务六部负责人吴彪全面管理业务六部的经营行为,并对派遣人员劳务费发放明细表签字确认,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时任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熊远松参与违法行为的审批,对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吴彪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熊远松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69号)
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
主要负责人:熊远松
当事人:熊远松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519660105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
职 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吴彪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680805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高家桥
职 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六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在2019年6月、7月财务凭证中将部分劳动合同员工的“业务绩效”归并到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绩效”中发放,涉及金额1,349,516.55元。
时任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业务六部负责人吴彪全面管理业务六部的经营行为,并对派遣人员劳务费发放明细表签字确认,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时任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熊远松参与违法行为的审批,对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劳务费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表、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彪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熊远松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