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1月8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时,通过手机微信向客户返现,返现金额合计695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责令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被处罚单位名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
地址:仪征市真州镇曹山路15号
负责人:丛梅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时,通过手机微信向客户返现,返现金额合计69502元。
上述事实有返现明细表及微信转账截图、管理权限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