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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存在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 监管给予其警告并处十一万元罚款

[ 2021-02-10 11:55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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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3号、4号),经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 新华保险601336.SH)存在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在2笔保险的投保资料上签字的情况。

  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具体为,存在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在2笔保险的投保资料上签字的情况;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具体为,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承诺给予旅游基金及旅游服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后经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同意,该保险销售人员将2.5万元旅游基金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阿克苏银保监分局拟对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生福时任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总经理,阿克苏银保监分局针对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刘生福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梁平作为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保险销售人员,2019年6月,在销售人身保险过程中,梁平代替投保人在2份保险的投保资料上签字。梁平作为该公司营销员,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梁平处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何英作为新华人寿阿克苏中支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何英向投保人承诺给予旅游基金及旅游服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后经该公司同意,何英将2.5万元旅游基金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何英时任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何英你处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7号7层、8层半

  法定代表人:杨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

  你公司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存在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在2笔保险的投保资料上签字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电子投保确认书、保险单签收回执、投诉受理登记表、投诉沟通记录表、保险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你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承诺给予旅游基金及旅游服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后经你公司同意,该保险销售人员将2.5万元旅游基金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投诉受理表、投诉沟通记录表、电子保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拟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生福

  所在单位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职务: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作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承诺给予旅游基金及旅游服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后经该公司同意,该保险销售人员将2.5万元旅游基金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投诉受理表、投诉沟通记录表、电子保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梁平

  所在单位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库车营销服务部保险销售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作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期间,你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019年6月,在销售人身保险过程中,你代替投保人在2份保险的投保资料上签字。你作为该公司营销员,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电子投保确认书、保险单签收回执、投诉受理登记表、投诉沟通记录表、保险合同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何英

  所在单位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保险销售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作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期间,你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你向投保人承诺给予旅游基金及旅游服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后经该公司同意,你将2.5万元旅游基金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你时任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投诉受理表、投诉沟通记录表、电子保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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