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经查,2019年4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邱立作为时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组组长,主导、知晓、审批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实施虚假列支、套取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审批责任和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邱立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20.30亿元。该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各持股19.7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