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3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因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更换保险许可证,经核实,其上交的机构编码为000019210400旧保险许可证与2009年颁发的原件不一致,系伪造。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A+H股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新华保险,证券代码:601336.SH,01336.HK。
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涛、办公室主任杨晨承认原件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上交证件系伪造。新华保险抚顺中支报送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情况汇报》中承认此前上交保险许可证系伪造,原证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具体遗失时间不详。综合职务、岗位职责等相关因素,抚顺银保监分局认定,赵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上述新华保险抚顺中支伪造保险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
2021年4月22日,抚顺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决定对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赵涛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