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男子驾车与人发生碰撞,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赔,理由是他还在增驾“实习期”内。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2019年1月,刘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重型半挂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行驶途中,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事故给徐某造成、误工等各项损失48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刘某所驾机动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后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刘某增驾A2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尚在实习期内,依据相关保险条款,商业险应予免赔。
刘某则认为,实习期应理解为初次申领驾驶证12个月,不包括增驾后又设置实习期,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实习期”究竟该如何界定?对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着不一致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条款中“实习期”到底是何种含义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看,其并未对“实习期”作出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该条款中“实习期”应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不属于商业险约定的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