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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廊坊中支因下属支公司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罚款5万元 负责人吴锦被罚款2万元

[ 2021-08-14 14:05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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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廊坊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11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廊坊中支”)下属的安次支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吴锦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廊坊银保监分局对中华财险廊坊中支处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廊坊银保监分局对吴锦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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