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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鄂州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分支机构被罚 经理谢定平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2021-08-17 11:49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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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分支机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28日,鄂州银保监分局受理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华容镇营销服务部的行政许可事项。2021年4月20日,鄂州银保监分局实地走访发现,在未经鄂州银保监分局批复同意的情况下,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已将华容镇营销服务部办公设备、物品等已搬离营业场所,撤离工作人员并停止营业。时任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华容支公司经理谢定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鄂州银保监分局表示,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撤销分支机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谢定平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地址: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主要负责人:胡圻

  当事人:谢定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2070019750716XXXX

  住址:鄂州市武昌大道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华容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分支机构。2021年3月28日,我分局受理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华容镇营销服务部的行政许可事项。2021年4月20日,我分局实地走访发现,在未经我分局批复同意的情况下,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已将华容镇营销服务部办公设备、物品等已搬离营业场所,撤离工作人员并停止营业。

  时任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华容支公司经理谢定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监管走访现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华容镇营销服务部照片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撤销分支机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谢定平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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