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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保险费率被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傅玮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2021-09-01 14:31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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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皖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601336.SH)安徽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30万元。

  此外,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显示,傅玮,当事人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新华人寿安徽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傅玮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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