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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将迎新规:开展业务应符合六个条件 严控受托保险中介销售行为

[ 2021-09-20 15:48 ]   来源:[ 国际金融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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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来看,仅渤海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3家公司不符合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要求。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进一步规范中!

  9月1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

  征求意见稿是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文件,涉及互联网财险业务定义、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等十个方面细则。

  有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车险、农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这对中小公司将是极大利好,还可减少大公司线下竞争对手。

  六个准入条件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来看,仅渤海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3家公司不符合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要求。

  根据今年3月底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截至2020年,共计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车险综改、意外险改革、信用保证保险新规等监管因素综合影响,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797.95亿元,同比下降4.85%,低于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率近9个百分点;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承保保单数量279.51亿件,同比下降0.92%。

  可不设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区域也作出了规范: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反之,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在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八个“不得”:

  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独立的风险模型等方式强化保险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得仅将其他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依据。

  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

  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严控受托保险中介销售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在符合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的前提下,还要符合四个方面要求:

  ●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

  ●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违反规定者应主动停新

  在落地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外部合作机构等方式,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落地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外部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营销展业或承保等相关活动。

  在内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具备健全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追索等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一旦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经营区域内出现无法提供相关险种落地服务能力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应主动停止开展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险种的新业务。整改后满足规定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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