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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支付80万赔偿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一支公司沦为“失信公司”

[ 2022-06-01 16:35 ]   来源:[ 网络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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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金牛支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从失信信息来看,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被法院判决向一事故身亡者的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但是,履行情况显示,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对此“全部未履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一支公司沦为“失信公司”。

  5月2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一则信息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金牛支公司(下称: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从失信信息中确定的法律义务来看,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沦为“失信人”和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有关。法院判决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向一事故身亡者的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

  但是,失信信息中的履行情况显示,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对上述生效的法律义务“全部未履行”。

  01

  一场事故引发理赔纠纷

  失信信息显示,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的案件文号是(2020)川14民终684号。

  据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9月公布的上述案号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事起于一场意外事故引发的理赔纠纷。

  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在承建一建筑项目时,四川一家路桥建设公司(下称:路桥建设公司)为建筑施工人员在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购买了一款团体意外伤害险。

  据悉,这款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为工人若不幸意外身故,每人将赔偿保额80万元,保险期限是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9月30日。

  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险合同中规定,若保险期限届满时工程未竣工需延长工期,延期不超过一年的,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申请顺延保险期限,经保险公司书面审核同意后,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延期超过一年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夕,路桥建设公司员工杨某于2019年8月18日电话联系了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经办人吕某某,要求顺延保险期限。彼时,经办人吕某某称会向保险公司汇报。

  同年9月26日,杨某又一次联系经办人吕某某,确认保险合同顺延情况,吕某某称已向保险公司汇报。

  2019年10月10日这天,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工人杨某某不慎坠楼身亡。

  事发后,因路桥建设公司事先为工人买了上述团体意外险,故杨某某的家属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三人向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申领赔偿金,结果该保险公司以事故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而拒绝给付。

  随即,双方引发纠纷,家属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三人将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告上法庭。

  02

  一审保险公司胜诉

  一审时,法院对路桥建设公司和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予以了肯定。

  但是,家属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三人提出的第三人路桥建设公司已向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申请顺延保险期限的主张,遭到了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的否认。

  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辩称,其在保险期限终止日2019年9月30日前,并未收到路桥建设公司的续保申请,因此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公司说自己续保了,所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赔。但保险公司却说,自己没收到续保申请,所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不应该赔。

  最后,一审法院也因三位家属及第三人路桥建设公司没能提交证据,证明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顺延保险期限的事实,故认定事故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判决了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3

  二审判保险公司赔80万

  不过,三位家属及路桥建设公司对向保险公司顺延保险期限的事实都确认无疑,之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他们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是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路桥建设公司员工杨某利用妻子手机和大地保险公司经办人吕某某之间的通话查询单。

  通话单显示,双方在保险合同到期前的2019年8月18日、9月26日通过三次电话,在事故当天(10月10日)及次日通过四次电话,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通话记录。

  路桥建设公司主张,公司员工杨某在保险期限到期前的确曾向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经办人吕某某电话联系续保事宜,只是保险公司未及时回复。

  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却对此否认,并对他们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认为,从通话记录无法判定双方通话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有无工作外的其他关系。其认为投保人申请续保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内。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需延长工期,延期不超过一年的,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顺延本合同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审核同意后,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超过一年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二审法院指出,探寻上述合同条款背后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对于工程延期未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只需要证明投保人履行了延期申请,保险合同则自动续期。至于保险公司书面审核同意只是其内部审核程序,并不影响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申请而自动续期。故投保人延期申请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均可。

  同时,从新证据通话查询单来看,路桥建设公司员工杨某及妻子与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经办人既不是同事关系,也不是亲属关系。杨某也只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使用妻子手机号向保险经办人打过电话,其余时间再无其他通话记录。应当认定路桥建设公司向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提出过保险合同延期申请。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申请而延期,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向事故遇难者的三位家属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80万元。

  然而,对于二审判决,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又表示不服,遂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高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于是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高级法院下发裁定书驳回。

  从文首的失信信息来看,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因大地保险金牛支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支付80万元事故赔偿金,故被法院列为了“失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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