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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虚假列支费用等,陕西电广传媒保险新疆分公司被罚款51万元

[ 2022-08-13 10:47 ]   来源:[ 网络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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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存在虚假列支费用、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问题,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元。

  此外,时任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王永军,因对该分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列支费用

  2020年1月至12月,你分公司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共计1487.01万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发放业务员经纪佣金、员工工资、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等其他用途。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费用支出明细、银行卡明细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检查日,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经纪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建设银行(5.520, 0.02, 0.36%)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账户清单、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活期存款明细账等证据证明。

  三、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你分公司经纪业务档案中未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未包含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保单情况,缺少保险合同对应佣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信息。且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等内容,与你分公司未代收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经纪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元。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3.040, -0.01, -0.33%)、工商银行(4.360, 0.00, 0.00%)、建设银行、农业银行(2.830, -0.02, -0.70%)、中信银行(4.310, 0.00, 0.00%)、交通银行(4.600, 0.00, 0.00%)、光大银行(2.870, 0.01, 0.35%)、招商银行(34.370, 0.01, 0.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17.870, 0.02, 0.11%)、平安银行(12.380, 0.03, 0.24%)、华夏银行(5.160, 0.00, 0.00%))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1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永军

  所在单位名称: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列支费用

  2020年1月至12月,该公司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共计1487.01万元,上述费用实际由该公司股东公司金惠家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发放业务员经纪佣金、员工工资、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等其他用途。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费用支出明细、银行卡明细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检查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经纪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账户清单、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活期存款明细账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该公司经纪业务档案中未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未包含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保单情况,缺少保险合同对应佣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信息。且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等内容,与该公司未代收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经纪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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