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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30层以上安置房32个月内需建成 18层以上30层以下28个月内

[ 2019-07-09 09:23 ]   来源:[ 中安在线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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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合肥市安置房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30层以上的安置房项目周期为28-32个月,且应当按总面积5%规划配建商业用房。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安置房开发建设工作。其中所称安置房,是指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通过招标确定具有一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安置需求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用于征迁安置的房屋。

  30层以上的项目周期为28-32个月

  《暂行办法》提出,安置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参考价(起始价)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投标竞价采用一次性书面报价,最高竞价不得突破参考价的1.05倍。

  中标单位自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18层以下(含18层)的项目周期为18-22个月,18层以上30层以下(含30层)的项目周期为22-28个月,30层以上的项目周期为28-32个月。

  至少预留综合成本的3%作为保证金

  《暂行办法》提出,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按照节点分期支付购房款,但应当预留不少于建筑安装综合成本3%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建设成本发生较大变化,中标单位可以在项目竣工后,向区政府申请对购房价格进行一次价格调整。

  应当按总面积5%规划配建商业用房

  按照《暂行办法》,开发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规划配建商业用房,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成本。商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交由街道办事处(大社区)统一对外出租经营。出租经营收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开支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急大修等费用。

  中标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协议,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整体移交项目,包括安置房、配建的商业用房、公建配套、附属用房和为该项目服务的不计容面积部位。中标单位不得截留、出租、销售、抵押,或者以其他任意方式处置项目。

  移交时按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中标单位在安置房移交时,应当对接区政府,根据要求按照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中标单位、区征收拆迁部门应当协助房屋安置对象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除按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以外,房屋安置对象应当依法缴纳维修资金和相关办证税费。(记者 檀美玲 合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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