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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亮点多
[ 社保园地 ] [ 2017年11月29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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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上升到立法层次,有助于这一政策的全面实施。”李长安(博客,微博)认为,这一方面有助于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同时也填补了当前参保职工若不失业就“只缴费、难受益”的问题,让制度更加公平

  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员,失业保险迎来了18年来的首次大修。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6章34条,人社部表示,相比于现行条例,此次主要对参保范围、费率等八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李长安指出,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也是促进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有力组成部分,因此,此次修订不论是对广大劳动者还是国家经济的长久发展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参保范围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开始实施。

  有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今年9月,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7000多亿元,为9435万人次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虽然卓有成效,但颁行18年从未修改过。世易时移,这部法规已经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

  在李长安看来,对于失业保险这类事关民生的保障性政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策能否真正惠及到每一个有需要的人身上。此次《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与现行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表述相比,《意见稿》的参保覆盖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充。

  对此,人社部相关发言人对媒体表示,此次条例对适用范围的修订体现了中央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李长安进一步解释称,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扩大的。

  198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是为适应国营企业机制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要覆盖国营企业的待业职工;

  1993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覆盖范围适度拓展,但主要群体仍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

  1999年,现行条例出台,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次修订则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事实上,现行条例虽然没有强制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已规定上述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也已将这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所以,扩大范围也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之举。

  提高农民工失业保障

  失业保险的核心就是为失业者提供必要的补助。但一直以来,失业保险实施中的一大尴尬就是对于流动性极强、失业风险极高的农民工群体并没有很好的保护。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2亿人,但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仅4659万人,大量农民工游离在失业保险之外。

  此外,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尽管各地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尽相同,但总体保障水平均低于城镇职工。以北京为例,2016年8月调整后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048元,而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低为1212元/月。

  对此,《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统一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后不仅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也将提高农民工群体的保障水平。”不过,李长安坦言,当前农民工参保率较低仍与法律意识薄弱有关,因此,除了要监管雇主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外,也应通过宣传强化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意识。

  虽然《意见稿》极大扩宽了参保范围,但对于临时工等群体仍未纳入其中。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未来失业保险应考虑将临时工等非合同工群体也纳入其中,可以规定一定的工作时间长度,比如,为雇主做临时工达到一段时间,雇主便有责任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不过,董登新也强调,这需要制定科学的制度设计,既让参保人有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能让个别人利用制度空子骗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不同于“跳槽”,而是因单位破产、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可以以缴费年限领取最多不超过两年的失业保险金。

  李长安指出,失业保险金领取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程序,这是保障失业保险物尽其用的关键,但考虑到今后农民工群体等也将加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队伍中,应进一步精简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费率降低 保障不降低

  作为失业保险核心要素之一的费率也是此次修改的内容。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要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次《意见稿》则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

  事实上,当前很多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已然低于2%,因为自2015年起,国家就曾连续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今年年初,人社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据统计,目前已有包括河北、山西、辽宁、浙江、江苏等十余个省份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江苏、山西等地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降至0.5%,个人费率保持0.5%不变;山东、河北等地则采取单位和个人费率“双降”模式,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国家的发展趋势。”李长安分析指出,此举既能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也是在贯彻中央减费降税的要求。

  失业保险的另一头牵系着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到参保人的实际权益也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李长安认为不必担心,因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结余量较多,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失业保险金累计结余高达5235亿元,“不过,也应注意防止可能出现的失业潮,在各地基金分布不均的情况下,将整体费率降为2%是较为科学的”。

  将稳岗补贴写入条例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76亿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2%;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8098万人,共有484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领取率仅为2.7%。

  因此,除了提供失业补助,国家也一直致力于让失业保险金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作用。

  《意见稿》将从2014年年底开始陆续在一些企业中施行的稳定岗位补贴写入其中。依据规定,依法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享受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

  “这一政策有助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李长安指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新规对此进行了落实。

  此次新增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则从职工方面进行了完善。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参保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据统计,截至10月底,全国已有28个省份发放技能提升补贴1.6亿元,惠及职工11万人次。

  “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上升到立法层次,有助于这一政策的全面实施。”李长安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同时也填补了当前参保职工若不失业就“只缴费、难受益”的问题,让制度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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