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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可报生育费 生育医疗费用与职工保险相同
[ 社保园地 ] [ 2013年11月25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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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的费用也能报销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明年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享受生育保障

  据了解,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包括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一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缺失,成为生育保障制度覆盖的盲区。

  不过,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的费用也能报销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不需另外参保缴费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新政,灵活就业人员不需另外参保缴费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并与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相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相关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名词解释: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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