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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性生育可获近3000元保险金
[ 社保园地 ] [ 2014年5月30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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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黄子宁 通讯员梁丽芬)据悉,新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社保局针对新修订的《条例》对待遇资格认定等民生问题作答解疑。

  根据江门现有失业保险金金额规定,新修订《条例》将使江门失业女性生育可一次性获超过2700元失业保险金。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能领

  市社保局向市民答疑时表示,“如果因经营不善倒闭的企业办理了失业备案,失业员工就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新《条例》实施的新认定。

  此外,根据新修订《条例》,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失业女性生育可领三倍失业保险金

  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新《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该负责人说:“新《条例》施行后,凡是失业妇女在江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都可以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据悉,目前江门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904元,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加发2712元的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或创业

  也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失业人员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如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核对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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