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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失业保险金实现“八连升”
[ 社保园地 ] [ 2014年10月6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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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9月30日讯(记者 白雪岩 通讯员 郭金鹏 赵忠波) 记者从枣庄市人社局获悉,枣庄市再次上调失业金标准,从去年的每人每月780元提高至850元,上涨幅度为9%,这是自2007年以来的连续第8次上调,新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枣庄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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