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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 社保园地 ] [ 2014年11月23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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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戴汇)现在起,无论你在我市哪个用人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原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21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的实施办法与原规定相比,在制度覆盖范围、统筹层次、费用结算等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也得到提高,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增强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费用结算更加便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吴奎介绍,参保职工应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地点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拿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然后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增加了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办法分别增加了7-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等等。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今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市人社局可以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这一机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办法》还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由人社局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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