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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增加金额将于9月底前发放
[ 社保园地 ] [ 2015年9月17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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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茜)9月16日,记者从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河南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河南省人社厅日前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待遇将于9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增加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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