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本月起生育保险费率降低
[ 社保园地 ] [ 2015年10月10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报10月8日讯(记者陈敬儒)今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从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两项保险费率降低后,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生育保险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其中级别最高的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比最低级别一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等高出1.3%。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县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如期执行到位。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通过适时实施浮动费率等措施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据悉,费率的整体降低,不影响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仍将按时足额支付。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险案例
保险法规
百姓资讯
产品速递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