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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完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大机制
[ 社保园地 ] [ 2018年3月31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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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完善和建立四个机制。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各地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各地要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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