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标准调整
[ 社保园地 ] [ 2005年12月1日 ]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属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及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9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6元/月。

  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同时调整。

  调整的具体办法可查阅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http://www.12333.gov.cn),咨询电话12333。


   新闻晨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险案例
保险法规
百姓资讯
产品速递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